最新资讯返回
更新时间:2014-11-3
因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、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沈政发[2009]10号)第三条“以2008年为基数,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”,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的12月31日。故从2010年1月1日起,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,将原执行和原选择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.92元为缴费基数的,调整为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5.33元为缴费基数。即最低缴费基数为2795.33元的60%,最高缴费基数为2795.33元的300%。已申报企业是否补缴等问题待具体文件下发后另行通知。